一家之言
  醫生拒診傷醫者,或許有違職業操守,但該倡議意不在棄守道義責任,而是種姿態性表達:必須為醫生安全感找到制度化的安頓之所。
  因遭遇傷醫事件,近日,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骨科主任馬瑞雪宣稱“將不再為‘醫鬧’女子的孩子提供繼續治療”;之後,岳陽市一人民醫院急診科主任易峰又倡議將當地三位傷醫者列入全市急診黑名單。“拒診”做法,得到多地醫生的響應,目前有多位醫生髮出類似微博聲明。經報道後,引發不小的爭議。
  若從職責擔當層面講,醫生作為醫療衛生責任的具體承擔人,須恪守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而不能看人下菜碟。醫療界道德箴言《希波克拉底誓詞》中就曾講到:“無論何適何遇……餘之唯一目的,為病家謀福”。就此看,對傷醫者拒診,有悖於醫生的職業操守。
  應看到,在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有法定義務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急診必須救治就診的病人,即使有暴力的病人也不例外。按照該法定義務,在指徵明確的情況下,必須輓救病人的生命。而馬瑞雪所在醫院也回應,不會對當事孩子拒診。
  毋庸諱言,眼下“醫鬧”現象頻現,讓醫生群體的自危感加劇。饒是如此,對傷醫者報複性拒診,無益於矛盾紓解,反倒可能激化矛盾。就算醫生要爭取權利,也不能以放棄責任為要挾,也該秉持“你不仁我須義”的原則。
  責任當恪守,訴求也該被珍視。正如有專家說的:“超道德要求醫生並不現實,那是神。”不少醫生呼應“拒診”主張,未必是要棄守道義責任,而是種姿態性表達:醫生履行治病救人的義務沒問題,但社會也該為醫生搭建一個能順利履責的平臺。如果連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單方面要求其履行職責,合理嗎?更何況,若置於法律視野中審視,現行法律規定的醫師“不得拒絕治療”,僅限於“急危患者”和“突發事件”這兩種情形。
  現實中,醫患衝突太過頻密,家屬在醫院擺放花圈、設置靈堂、打砸醫護等事件頻發。在此背景下,之前很多醫院曾設立“委屈獎”,包括如今以“拒診”表達主張,都是種無奈之選。某種程度上,這也是他們為維護權利與尊嚴而開具的“處方”。
  說白了,“以彼之道還施彼身”式的拒診,確實難言合理,但也必須為醫生的安全感找到制度化的安頓之所,如在糾紛發生時,將司法介入前置,而非等暴力事件發生後才進行事後懲處,像美國,找醫生吵架都可能被認定是在公共場合的“滋事騷擾”;還有,參照國外的誠信檔案制度,在醫療體系建立患者的診療誠信檔案,對那些屢次出現醫療糾紛的患者,在醫療保險制度上予以提高門檻,允許與其直接發生衝突的醫務人員迴避對該患者的診治。唯有如此,“鬧事”跟“拒診”的惡性拉鋸才會逐漸消弭。
  □鄭山海(醫生)  (原標題:讀懂“拒診傷醫者”的“畫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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